鄭賢君:論甜心寶貝台包養網數據權力維護的憲律例范邏輯

鄭賢君:論甜心寶貝台包養網數據權力維護的憲律例范邏輯

 

內在的事務撮要:數據權力是小我對本身數據和信息享有的一切權和處罰權,其主體是天然人,且為一項憲法基礎權力。早在《歐盟通用數據維護條例》公佈之前,一些國度的憲法就規則了小我數據權及批准準繩。今朝研討將憲法委托和軌制保證作為數據權力的憲律例范根據,數據權力僅成為客不雅規范和國度維護任務。這一認知消解了基礎權力抵抗公權利侵略的防御權品德,疏忽了數據權力的公法維護,混雜了數據權力和數字權力之差別。數據權力的倫理品德是小我自立決議而非數字權力之收集平易近主。作為基礎權力,數據權力實用法令保存準繩,對該權力的限制須受限制,比例準繩維護數據權力的本質不受立法機關侵略,小我莊嚴是判定數據權力焦點能否被侵略之基準。須打消數據權力僅為私法權力的實際盲區,戰勝客不雅規范發生的“市場假象”和“戲院假象”。

要害詞:基礎權力 防御權 客不雅規范 數據權力 比例準繩

 

包養 目的提出

“數據權力是數據主體的權力,是一項天然人的基礎權力”。數據是小我信息、材料和檔案,數據權力指小我對本身數據享有的一切權和處罰權。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和《歐盟通用數據維護條例》(以下簡稱GDPR)都對數據權力的這一性質作出了規則,闡明數據權力具有憲法屬性。分開這一基礎認知,任何對數據權力的會商都將偏離知識,并有能夠步進邪路,影響對數據權力的周全維護,包含公法和私法維護。

憲律例范邏輯是指數據權力的憲律例范根據、規范屬性、規范範疇和維護辦法。今朝,國際學界對數據權力的概念、性質和內在的界建都存有必定的偏頗之處。這些偏頗重要集中在以下五方面:一是在對數據權力屬性的界定上,一些研討將數據權力僅認定為私法權力或許平易近事權益,而不將之作為憲法權力、公法權力或許基礎權力。二是在對數據權力主體的認定上,一些研討以為數據權力主體不只是天然人,還包含法人、數據把持者、數據處置者,這是不對的的。三是在對數據權力價值屬性的認定上,一些研討熱衷于爭辯數據權力畢竟是人格權、財富權,仍是隱私權,疏忽了數據權力復合憲法價值屬性之特質,即數據權力集人身、精力、財富于一體,如更正權具有人身屬性,被遺忘權表現人格價值,可攜帶權具有財富品德。四是一些研討很年夜水平上混雜了數據權力與數字權力的差別,將數據權力同等于數字權力。五是一些研討疏忽數據權力在我國憲法上的規范根據,表示為將單一憲律例范作為數據權力的憲法根據,或許過錯說明憲法條目,或許以本國數據法令作為法令根據。上述各種,總體上尚缺少憲法關系(法令關系)的剖析維度或許視角,其成果晦氣于我國推動對數據權力的綜合維護。數據權力屬于憲包養網 法基礎權力,須從基礎權力的普通道理予以剖析才幹窺其堂奧。值此國度機構改造成立“國度數據維護局”之際,實有需要以我國憲法和法令規范為根據,應用基礎權力道理,鑒戒比擬法結果,從憲法關系的角度根究數據權力維護的憲律例范邏輯。

一、憲法權力而非僅為私法權力

固然“憲法權力”和“基礎權力”的稱呼有所分歧,可是,“基礎權力”一詞既明示了數據權力的憲法性質,也包養網 表白該項權力在一國的憲法位置,表白數據權力雖未必由憲律例定,亦非憲法賜賚,但須由憲法維護。

數據權力是當然的憲法權力,也是不證自明的基礎權力。其一,數據權力附屬于小我自我決議,是人之為人之基礎權力。人之為人是指小我生而有之,每小我甫一出世,就具有分歧于別人的品德,這些品德是以數據情勢表示的,包含誕生每日天期、怙恃、基因、血型,甚至性別、容貌、愛好等。其二,世界多部憲法早就規則了作為小我材料和隱私的數據權力。其三,我國多項憲法條目隱含著數據權力內在的事務。如人權、人身權、財富權、人格莊嚴、室第、通訊不受拘束和通信機密。早在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則:“未經自己批准不得彙集、保留、應用和分散有關其私生涯資料”。該憲法不只規則了小我數據權,並且斷定了該項權力的維護準繩,即批准準繩,闡明小我數據權早就被憲法認可,其為小我一項基礎權力乃為不爭的憲法現實。草擬于2000年、2007年作為《里斯本公約》構成部門的《歐盟基礎權力憲章》異樣這般,該憲章第八條規則了小我數據維護即小我信息維護(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并且明白規則了刪除權(被遺忘權)、批准準繩。該條第一款規則:“人人均有權享有小我信息(data)之維護”,第二款規則:“此等信息應僅得于特定明白目標,且于信息一切人批准或其他法令規則之合法根據之下,公正地被包養網 處置,人人均有權清楚其小我信息,并有官僚求燒燬其小我信息”。2018年公佈的GDPR第一條第二項規則:“本條例維護天然人的基礎權力與不受拘束,特殊是天然人享有的小我數據維護的權力”。有學者以為,“規則在憲法中的GDPR將數據權力上升為基礎權力源自憲法對國民人格莊嚴維護的法理,為小我數據平安、信息和隱私維護制訂了很高的尺度”。誠哉斯言!作為“數據維護法”在21世紀的一個古代化版本,GDPR只是同一了歐洲列國的數據維護尺度,且為歐盟史上最嚴的一部小我數據維護規定罷了。這闡明,數據權力維護是無法分開憲法零丁停止的,盡管今朝數據權力研討較多見諸部分法,特殊是私法範疇。

在我國,數據權力能否為一項基礎權力或許憲法權力已有會商,但相干實際尚不清楚,如僅將憲法委托、軌制保證、社會保證實際作為憲律例范根據,或許以為數據權力僅為人格權或許財富權等,紛歧而足。固然現有研討開端主意賜與數據權力以公法維護,但相干會商尚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概念、性質、內在皆未構成共鳴和定論。可以確定的是,數據權力并非我國憲法昭示的概念,而是隱含在響應的憲律例范之中。同時,數據權力是一項基礎權力,并不只僅在于該項權力是昭示憲法權力仍是未羅列的默示憲法包養網 權力,而是須從憲法關系進手,經由過程切磋垂直意義上國度和小我的法令關系,提醒數據權力既須作為防御權以抵抗公權利侵略,亦須透過客不雅規范剖析程度意義避免私家之間的侵權,以此完成對數據權力的雙重維護,即公法維護和私法維護。

數據權力的英文為data right,GDPR稱其為“數據主體的權力”(right of the data subject),或許“小我數據維護權”(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指數據主體就其小我數據所享有的權力。在我國,這一概念是2020年7月全國迷信技巧名詞核定委員會批準發布的年夜數據新詞。2022年7月25日包養 ,最高國民法院發布《最高國民法院關于為加速扶植全國同一年夜市場供給司法辦事和保證的看法》(以下簡稱《看法》)。《看法》明白提出了“數據權力”這一概念,指出要依法維護數據權力人對數據把持、處置、收益等符合法規權益。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心、國務院發布《中共中心、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本軌制更好施展數據要素感化的看法》。除憲法默示規范之外,《數據平安法》、《收集平安法》和《小我信息維護法》供給了數據權力的規范根據。2021年公佈的《數據平安法》第七條規則:“國度維護小我、組織與數佔有關的權益,激勵數據依法公道有用應用,保證數據依法有序不受拘束活動,增進以數據為要害要素的數字經濟成長。”《收集平安法》第四章“收集信息平安”規則了小我信息即數據維護。現實上,數據權力和小我信息權是一個概念。只不外,數據是客不雅的,小我信息是特定的,也是可以辨認的,與特定小我成分相聯絡接觸的數據就組成小我信息。例如,血型是數據,當其與特定小我相連時就成為小我信息。這也是為什么《小我信息維護法》規則的信息維護準繩實用于數據權力的緣由。就其實際研討而言,早在2018年,我國粹者就提出了數據權力的概念,其他學者接踵頒發了有關數據權力的文章,這些研討初步構成了數據權力的基礎實際框架。綜合數據權力的規范屬性,可得出以下結論:數據權力是一項憲法基礎權力,且為天然人的基礎權力。今朝,有學者以為,“數據權普通被以為是數據把持者對數據的占有、處置、處罰的財富權。……數據權的主體包養網為數據把持者,并不只限于天然人;數據權的客體必需消除小我信息,只能是不成辨認特定小我的電子數據;數據權性質上是財富權而非人格權;數據權內在的事務上表現為財富權的占有、應用、收益、處罰的權能,并不具有小我信息權的知情權、更正權、刪除權、封閉權等權能”。該界說簡直在一切方面都是不正確的。

第一,將包養 數據權力和小我信息權截然離開,消除數據權力包括知情權、更正權、刪除權是不當當的。非論是GDPR,仍是我國相干數據法令,都認定命據權力和小我信息年夜致雷同,且兩者都包括更正權和刪除權。例如,有名AI專家李開復將GDPR譯為《普通材料維護規定》,稱其為小我隱私維護的最嚴律例。他說:“《普通材料維護規定》是一套維護小我隱私和材料的新規,旨在輔助人們從頭發出對小我材料的掌控權。”這闡明,“數據”不外是小我材料、信息和檔案罷了。

第二,以為數據權力的主體是數據把持者是不對的的。該不雅點以為“任何占有、應用別人材料和數據的主體都是數據權力主體”。無論GDPR仍是我國的相干法令,都認定命據權力的主體是天然人,數據“把持者”“處置者”是接收數據主體供給數據和信息的“組織”和“機構”,是受數據法令規制的對象,其應用、處置、搜集、傳佈、治理數據必需合規,不得侵略數據主體的權力。數小貓在交接時似乎有些不滿,哀鳴了兩聲。據立法的目標是維護天然人的數據、信息和隱私平安,也是為了均衡小我數據平安與公共應用即信息不受拘束活動之間的關系。GDPR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款規則:“本條例制訂關于處置小我數據中對天然人停止維護的規定,以及小我數據不受拘束活動的規定。”一方面,小我數據屬于小我信息,須避免公權利和別人缺少公道依據的侵略;另一方面,小我數據須出于公共好處可以公然,如公共衛生、司法審訊、檔案維護、汗青研討等,國度須予規制和維護,故需在防御損害、公共應用和不受拘束活動之間獲得均衡。將數據權力的主體界定為數據“把持者”“處置者”有違該權力作為基礎權力之主旨,不合適數據權力的主體是天然人這一基礎認知。

第三,以為數據權力的客體必需消除小我信息,且只能是不成辨認的特定小我的電子數據是過錯的。這是將數據僅作為財富權維護對象所招致的成果,也是對數據立法的誤讀。數據立法的初志既是為了維護小我信息平安,也是為了確保大眾不受拘束應用。假如數據權力不包含小我信息,相干立法就掉往了意義,數據權力就僅為財富權,掉往其人格權和隱私權的特質。此外,以為數據權力僅僅是電子數據也是過錯的。無論是GDPR仍是我法律王法公法律,皆認定命據權的客體既可所以主動處置的電子數據,也可所以檔案所保留的非主動處置的數據,還可所以半主動處置的,且必需是特定小我信息。這也是為什么GDPR是1995年《盤算機數據維護法》進級版的緣由,即GDPR不限于規范電子數據。2022年公佈的《歐洲數字權力和數字準繩宣言》序文規則,“采取需要辦法以確保歐盟的價值不雅和歐盟法令認定的小我權力在線上和線下都獲得尊敬”,恰是這一立意。

第四,以為數據權力是財富權而非人格權有掉周全。數據權力是一種具有復合價值的權力,既具有人格屬性,也不乏財富價值,仍是小我莊嚴、隱私的載體,并包括幸福尋求的品德。現實上,GDPR和我國《小我信息維護法》等法令規則是可以終止這些爭辯的。更正權、被遺忘權是人格、莊嚴和隱私的表現,可攜帶權則具有財富權的屬性,小我數據不得泄露,但可以出售、讓渡,獲取經濟價值和經濟好處。這也是最高國民法院明白“數據產權”的根據,也是該規范的基礎意涵。無論保持數據權力是財富權,仍是僅以為數據權力是人格權,都存在必定水平上疏忽規范自己的弊病。簡言之,借使倘使細心研讀法令規范自己,關于數據權力人格權和財富權之爭就可以停息。這也再次印證了美國憲法學家阿基爾·阿瑪爾的那句話:“不看規范文字何故推知憲法精力?”

第五,數據權力具有雙重屬性,既是憲法權力,也是私法權力。根據基礎權力道理,小我權力有能夠遭到來自兩方面的侵略:一為國度或許公權利,一為私家。前者為憲法權力,指國度或許公權利沒有公道根據侵略小我數據權力;后者是私法權力,指同等主體對小我數據權力的侵略。有學者以為:“從小我信息權益的實質在于維護天然人及其小我好處、小我信息權好處理主體的任務以及平易近法典中對于小我信息維護的規則來看,程嘯以為小我信息權益應屬平易近事權益。”

數據法令的性質決議了數據權力的雙重屬性。《數據平安法》、《收集平安法》和《小我信息維護法》并非僅為私法,或許平易近法的特殊法,而是既調劑公法關系,也調劑私法關系的綜合性法令。它們和憲法一路,配合構筑了小我數據不受公權利侵略的規范框架。數字化和智能時期加劇了數據權力法令關系的復雜性,internet使得小我數據權力有能夠受多重主體的侵略,除私家之外,收集平臺的把持者、處置者、企業、各類公權利組織以及國度都有能夠損害小我數據。數據權力不只需求抵抗私家侵略,亦須抵抗數據把持者、處置者、法人、公共機構以及當局的濫用和侵略。數據權力抗衡的不只是同等主體的天然人和法人,還包含具有公權利性質的實體、組織以及國度機關,故而數據權力不只是一項平易近事權力和私法權力,仍是一項憲法權力和公法權力;數據權力不只需求私法維護,還需求公法維護,特殊是憲法維護。

作為小我在憲法上的一項基礎權力,數據權力在規范公權利方面具有如下效能:一是防御效能,抵抗公權利對小我數據權力的不符合法令損害。該效能請求公權利沒有合法來由不得彙集、應用、傳佈、公然、發布以及過度搜集小我數據。國度機關處置小我信息,需有響應的法令根據與受權,須根據法定法式,并在法令規則的范圍內停止,這些都組成國度權利的鴻溝,是數據權力的憲法維護。二是受害包養 效能,指國度經由過程立法維護小我數據權力,包含查閱權、更正權,國度需完美數據權力法令。三是懇求權效能。當小我數據權力遭到侵略之時,有官僚求國度采取必定辦法和手腕予以解救。國度須守舊申述、復議等渠道,對侵略別人數據的行動停止懲戒、處分和賠還償付,解救受侵略的數據權力。四是組織和法式保證效能,國度需經由過程立法完美數據權力的組織和法式,樹立響應機構如“數據平安局”“收集平安機構”等,并由專門法院受理數據膠葛。五是軌制保證效能。請求國度樹立數據基本軌制,并加大力度數據立法,完美數據權力維護軌制。普通以為,前三者是基礎權力作為客觀權力具有的效能,后二者是基礎權力作為客不雅繫方式,只是從未聊過天。價值對部分法的請求,此外,制止私家侵略數據權力之國度維護任務則源于基礎權力的客不雅法屬性。

作為憲法權力,數據權力仍是客不雅規范和準繩,其價值須經由過程通俗法令滲入至生涯關系中,禁止同等主體之間的彼此侵略。因之,僅有公法或許私法對數據權力的維護都是缺乏的,供給數據權力的雙重維護才是數據權力當有的法學品德與意涵。

二、數據權力的雙重屬性

客不雅規范是指基礎權力作為客不雅價值,下位法須予貫徹。數據權力作為價值拘謹各部分法,通俗法令須貫徹這一最高法價值,經由過程私法和其他法令完美對數據權力的綜合維護,落實國度維護任務。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為,“基礎權力構成一個‘客不雅價值次序’,是以也就請求國度在一切生涯範疇內實在完成這種價值次序,這就是國度維護任務的教義學基本”。私家、組織、機構、企業、工作單元都須遵照數據權力價值,不得侵略小我數據權力。《平易近法典》《小我信息維護法》《數據平安法》《收集平安法》等規則私家、機構、收集平臺、數據處置者都須尊敬小我數據權力,這些法令配合供給對小我數據全方位的法令維護。

基礎權力和客不雅規范是分歧的。基礎權力是小我對國度的請求,也是小我針對國度的客觀權力,在履行憲法訴訟的國度,基礎權力仍是小我得向國度主意的懇求權。客不雅規范是一種憲法準繩,是位于最高位階的憲法對國度全體法令次序的請求,使憲法價值經由過程立法輻射至通俗法令,構成同一的“意義體”。固然客不雅規范是德國憲法學上的概念,可是,我國憲法傳統也認可憲法是最高法,其準繩屬性付與位于金字塔頂真個憲法準繩對下位法令的輻射感化。現有研討有兩方面弊病:一是對數據權力的憲法說明不充足;二是僅將數據權力視為客不雅規范,疏忽其基礎權力的憲法品德。

在說明學上,我國憲法以默示方法供給了數據權力的規范根據。在數據權力範疇國際研討者存有狹小化該權力的憲律例范根據的偏向,表示為要么僅將“人權條目”“莊嚴條目”作為其規范根據,要么將之訴諸憲法委托、軌制保證等實際,不重視其他憲律例范的說明學面向。這一偏向招致兩方面的題包養網 目:一是不重視“基礎權力”與數據權力的關系;二是客不雅大將數據權力視為客不雅規范,耗費了其作為基礎權力的憲法品德。憲法委托、軌制保證等剖析形式下降了數據權力的憲法位置,將數據權力的性質引向客不雅規范和國度維護任務,使得數據權力僅落進到通俗法令和部分法的維護范圍,摒除了數據權力抵抗公權利侵略的憲法實質。數據權力當然須籍由通俗法令如平易近法等規范加以私法維護,部分法亦負有經由過程立法貫徹憲法價值以禁止私家之間侵權的國度維護任務,可是,基礎權力作為防御權抵抗國度和公權利侵略的憲法品德是客不雅規范所不克不及替換的。進一個步驟而言,無論是憲法委托實際,仍是軌制保證實際,都是從憲法之于法令次序的義務角度停止剖析,而包養 非小我與國度之間的憲法關系予以剖析。這是數據權力僅被視為客不雅規范的緣由,也是部分法雄霸數據權力研討的實際盲區。究實在質,則可回因于憲法說明實際乏力包養 ,沒有從說明學的角度審閱我國憲法的基礎權力條目,舍近求遠,借助憲法委托和軌制保證付與數據權力以客不雅規范位置,從而疏忽了數據權力的基礎權力屬性。除《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則的“國度尊敬和保證人權”之外,下列基礎權力條目是數據權力的憲律例范法源,闡明數據權力并非僅是客不雅規范,並且是基礎權力和憲法權力。

(一)“人格莊嚴”之數據尊敬

莊嚴是數據權力的憲律例范之一。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則的人格莊嚴條目具有雙重性,既包括了人格完全,也包括了對個別的尊敬。該條是一個自力的憲律例范,是數據權力的規范根據之一。

小我數據具有唯一無二之屬性,是人之為人的詳細化,差別于其他個別,小我數據既是不成復制的,也是不成模擬的,附屬于人的固有莊嚴。實際上,康德有名的“每小我是目標,而非手腕”結論付與莊嚴以內在,闡明小我只能是主體,而不克不及作為客體或許手腕被應用。莊嚴實際在德國憲法上成長為“客體公式”,指明人只能是本身的主人才合適人本身的莊嚴,即“小我作為人自己處于中間并以其人道獲得尊敬和認可”。人是他本身,人是人的將來。小我是他本身命運的主宰,須根據本身的規則性成長本身,不然就是手腕和客體,就是對莊嚴的侵略。國度不克不及偏離人的特性成長這一目標,不然小我“就會逗留在純真客體的田地,逗留在作為沒有施展的潛伏變更氣力或許作為可交流的批量物品被人安排的田地”。莊嚴作為基礎權力是在二戰之后的國際文件中獲得確認的,其與古典時代的稟賦人權判然不同。稟賦人權中的“天”指天然,是造物主,是自力于人的意志之外的超驗氣力。莊嚴并不自力于個別之外,而是存在于個別本身,是基于世俗社會自力的小我的自立特徵而擁有的,故既非稟賦,亦非假定,而是內涵于人的實質,因此是固有的。japan(日本)憲法上的莊嚴既是對全部主義的戰勝,也是對利己主義的超出,其思惟立基于本位主義。japan(日本)憲法學家宮澤俊義指出:“‘作為小我而遭到尊敬’表白了本位主義的道理。”無論更正權、被遺忘權,仍是否決權,都表白個別有權經由過程自立意志保護小我數據的秘密性、完全性和可用性,小我有權經由過程打消過錯數據、虛偽數據和過期數據,取得別人尊敬。

(二)“人格自律”之數據完全

人格受維護是數據權力的規范根據,其焦點為“人格自律”。人格自律指人格的自我設定,包括著人格的自我束縛與自我完美。數據權力具有自然的人格屬性,是個別差別于他者的客不雅存在,小我有權經由過程堅持個別數據完全、秘密和真正的來保護本身的存在和抽像。康德指出:“人格是如許一個主體,他的舉動可以回責給他”。人格是一個連續塑造和完成的經過歷程。他以為,“人格除了零丁遵從本身(或許是他本身一小我,或許是同其別人一道)公佈給本身的法例之外,不遵從任何其他法例”。品德人格是一種可以將曩昔的舉動回責給他的人格。japan(日本)最高法院在1986年的一項判決中指出:“作為人格權的小我聲譽之維護,判示‘人的品性、德性、名聲、信譽等的人格價值受社會客不雅評價之聲譽,被守法損害者’,除懇求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恢復聲譽外,為預防未來損害,還可以懇求制止損害。”人格權的這一屬性付與數據權力以自律特征,小我有權經由過程知情權、公正處置權和查閱權獲知本身的數據能否被應用,在何種情形下被應用,能否違背本身意志被應用,從而堅持小我數據完全。

需求指出的是,莊嚴和人格是兩個分歧的概念,具有分歧的性質和規范內在。莊嚴的性質在于國度和別人之尊敬;人格是自我在精力上的認知,附屬于小我不受拘束,其性質在于自律,是在消除別人干預條件下的自我決議。康德指出:人格分歧于物,“人格除了遵從本身(或許是他本身一小我,或許是同其別人一道)公佈包養網 給本身的法例之外,不遵從任何其他法例,而對植物則是無回責的”。在平易近主法治國度,小我須受尊敬是廣泛請求,每一小我都是唯一無二的存在,沒有廣泛、同一的人格。個別分歧,人格亦不雷同。每個個別人格是由詳細數據填充而構成的,其自我決議的屬性培養了數據權力的自我規則實質,也是數據完全深切的哲學動因。“人格自律”及由此導出的“人格自決”,闡明數據權力的內在的事務是小我信息、材料和檔案,觸及與本身有關的資訊之公然,小我有自立決議權。

(三)“人權”之幸福尋求的數據重塑

幸福尋求是數據權力的內在之一,其規范根據是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則的“國度尊敬和維護人權”,“人權”包含著幸福尋求權的內在的事務,除此之外,“莊嚴條目”和“人身不受拘束”異樣包括著幸福尋求權的意涵。

幸福尋求的寄義是指每小我都有尋求幸福、型塑自我的權力。japan(日本)憲法實際以為幸福尋求權立基于本位主義,與莊嚴法理有親密聯絡接觸,且具有法令上的性質,莊嚴是該權力的規范根據。japan(日本)幸福尋求權的中間特征是誇大幸福尋求權在實定法上的權力屬性,并非僅僅是歸納綜合條目,而是具有特定的憲法內在,是一項詳細權力。作為一項歸納綜合性的憲法權力,幸福尋求權是憲法未羅列基礎權的根據,并在其他基礎權如隱私等無法獲得保證時施展奇特意義。近年來,japan(日本)將小我人格自律作為“權力”加以保證,稱之為“基礎的人格自律權”,其基本則為“幸福尋求權”,一切未羅列的基礎權力都可由此導出,并受japan(日本)憲法第十三條“幸福尋求權”的彌補保證。japan(日本)的幸福尋求權是自力規范,其位置已與“人權”和“莊嚴”同義,是“權力之權力”和“規范之規范”。在數字和信息時期,“幸福尋求權”因與“小我之尊敬”及人格價值相干聯,而成為“人格自律”之代名詞,為一切姓名、聲譽、聲譽、著作人格權以及隱私權供給基本。

除現行憲法外,我國“五四憲法”序文規則:“中華國民共和國的國民平易近主軌制……包管我國可以或許經由過程戰爭的途徑覆滅抽剝和貧苦,建成繁華幸福的社會主義社會。”習近平總書記所言的“國民對美妙生涯的向往和尋求”組成了幸福尋求權的法理基本。幸福的寄義指塑造和完成自我,晉陞生涯品德,包含精力和物資生涯程度和才能。“人格莊嚴”所包括的人格自律對于晉陞自我品德,人格完全具有非常主要的意義,可經由過程自我拘謹,鑄造健全人格,培育小我擔任精力,“更正權”是個別對自我人格的從頭塑造。遺忘是重生的開端,也是對幸福的尋求。

(四)“室第”與“通信不受拘束”之數據資訊隱私

隱私是數據權力的固有內在,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的“室第不受侵略”和第四十條的“通訊不受拘補妝。然後,她低頭看了一眼觀眾席,就看到好幾個攝束和通訊機密受法令的維護”為隱私供給規范根據。小我數據屬于私域之中的事務,不欲為人所知,其私密性是維系個別奇特性的需要之舉,也是小我差別于別人之地點。數據權力與隱私權既有穿插,又有差別。前者指小我對本身的所有的數據擁有處理和自我決議的不受拘束,后者僅指個別擁有對與公共範疇有關且不欲人知的那部門信息的處理權。只需不影響公共好處和別人不受拘束,別人和公權利如無合法來由就無權干涉,不然就是侵略了小我隱私。簡直世界列國憲法均認可“室第”、“家庭”和“通訊不受拘束和通訊機密”傍邊包括了隱私成分。室第和家庭是小我的私家空間,與公共生涯沒有聯繫關係,屬于小我隱私,未經小我答應不得進進別人室第,不得攪擾別人家庭。通訊是私家之間的聯絡方法,用以表達情感、不雅點和看法,屬于小我隱私。1992年立陶宛《憲法》第22條規則:“小我的隱私不受侵略。小我的「還沒有。」函件、德律風說話、電報和其他彼此通信聯絡不受侵略。”第24條規則:“人的室第不受侵略。未經住戶答應不得進進室第。”1966年的《國民權力與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第十七條規則:“任何人之私生涯、家庭、室第或通訊,不得在理或不符合法令侵擾,其聲譽及信譽,亦不得不符合法令損壞”。japan(日本)將隱私權稱為資訊隱私權,以為“小我系在品德上自律的存在,尋求經判定對本身系屬良善的目標,與別人交通,且對與本身有關的資訊之公然,有選擇范圍與性質的資訊隱私權”。實行中,在岡薩雷斯一案中,歐洲法院以為,依據《歐盟基礎權力憲章》,數據當事人享有隱私權和維護小我數據的權力,普通情形下,這兩項權力都高于搜刮引擎營運者的經濟好處以及大眾經由過程輸出數據當事人名字從搜刮引擎獲得數據的好處,闡明小我數據隱私資訊優于搜刮引擎運營者和大眾的經濟好處。

(五)“財富權”之數據回屬

數據屬于物,具有財富權的屬性。作為一種新型財富權,數據財富權指小我對本身的信息、材料、檔案擁有自立權和把持權。自立和把持權恰是一切權的特征,其財富權屬性并非如常識產權和著作權那樣具有經濟價值和經濟好處,而是小我掉往對本身數據的把持權。數據權力成為財富權的緣由如下:起首,財富權是一種具有主權性質的權力,個別對本身一切物具有安排權,其內涵和固有特征長短經一切者批准或許公共好處的需求,別人不得占有、應用、收益、處罰。作為財富權,數據權力意味著非經小我批准或許公共好處的需求,公權利和別人不得竊取、泄露、損壞、復制、粘貼、爬取其小我數據。其次,數據權力具有經濟好處。作為小我財富,數據可以出售、讓渡并發生經濟好處和經濟價值,且經由過程金錢表示。數據權力的這一特征合適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財富權的內在的事務,該條規則:“國民的符合法規的公有財富不受侵略。國度按照法令規則維護國民的公有財富權和繼續權。國度為了公共好處的需求,可以按照法令規則對國民的公有財富履行征收或許征用并賜與抵償。”

綜合上述內在的事務,數據權力的憲律例范表白以下四方面的內在的事務:其一,我國憲法固然沒有昭示規則數據權力,但數據權力并非由總綱中的憲法委托、軌制保證導出,而是直接起源于憲律例定的基礎權力,故數據權力是基礎權力而非僅為客不雅規范。其二,數據權力的多項規范根據表白憲法價值堆疊與規范競合,闡明數據權力具有多重憲法價值屬性,其憲法品德是多元一體,非囿于人格權、財富權和隱私權三分,而是集三者于一體,并不乏莊嚴和幸福尋求的屬性。2022年1月1日實行的《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是國際首部關于數據權力的基本性、綜合性的處所性律例,該條例規則“天然人對小我數據享有人格權益;天然人、法人和不符合法令人組織對其符合法規處置數據構成的數據產物和辦事享有財富權益”。這等于從律例層面確認了數據權力,并從人格權、財富權兩個層面停止區分包養網 。這就是說,任何將數據權力憲法價值單一化的偏向都是不當當的。不論能否定其人格權屬性,仍是否認其財富權屬性,都疏忽了該權力的復合價值屬性,這在實行中會有損數據權力的多重維護。其三,數據權力憲律例范根據單一化、憲法委托和軌制保證實際必定水平上反應我國憲法“基礎權力”未獲得正解。其四,我國數據權力的規范根據提醒其與數字權力的差別,無論人權普通條目,仍是莊嚴、人身不受拘束,以及家庭、室第、通訊不受拘束和機密以及財富權,其所包含的無不是小我聲譽、信譽之品德自律,與收集和虛擬空間所表現的不受拘束介入的數字人權具有實質差別,二者不成彼此指代。

三、作為小我自立決議權的數據權力

小我是本身數據的一切者和主權者,除非為了公共好處,無論是數據把持者、處置者、運營商、法人、機構,仍是國度、當局組織,都須根據小我自己意志應用數據,這是數據權力差別于數字權力之地點,也是數據權力的法哲學基本。

(一)數據權力與數字權力的差別

數據權力與數字權力在概念、哲學基本、規范根據上都有明顯分歧。數據權力是指數據主體對本身信息、檔案、材料、數據的一切權,其哲學基本是小我信息自立,其規范根據是我國憲法中的“人權”“人身權力”“人格莊嚴”“室第不受拘束”“通訊不受拘束和通訊機密”以及“財富權”。數字權力是憲法基礎權力在收集空間和虛擬世界的延長,指小我有權在internet頒發談吐、通訊、創作并頒發作品、花費、游戲、接收教導,其哲學基本是收集平易近主,其焦點和本質是增進介包養 入和表達,其規范根據則是我國憲法所規則的基礎權力。2022年,歐洲議會、歐洲理事會、歐盟委員會結合發布的《歐洲數字權力和數字準繩宣言》序文規則:“穩固平易近主框架以完成有利于并改良一切歐包養網 洲人生涯的數字化轉型”。2022年,歐洲理事會經由過程的《里斯本宣言——有目標的數字平易近主》呼吁數字化轉型形式應以數字化單一市場為焦點,豐盛數字生態體系。2023年5月,結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發布《全球數字契約》。契約以《結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為議程,確認以人類莊嚴為焦點,以廣泛人權為基本,推動開放、不受拘束、平安、以報酬本的internet接進的數字將來,確保在線空間對婦女無輕視和平安,擴展婦女的數字的介入,打消性別數字鴻溝。

這些闡明,數字權力的價值基本是收集平易近主,確保人人介入、包涵、同等,否決輕視、暴力、可怕、虛偽和過錯信息。同時,數字權力并非一項新型權力,亦非第四代人權,而是傳統基礎權力價值在收集世界的延長,收集空間可稱為虛擬、線上、電子、數字。正如《歐洲數字權力和數字準繩宣言》在序文中說明的那樣:“跟著數字化轉型的加快,此刻是歐盟說明其價值不雅和和基礎權力若何利用于收集世界的時辰了”,宣言表白歐洲價值不雅以及歐盟法令框架中所載的權力和不受拘束必需在收集上遭到尊敬。

(二)小我自立決議是由數據權力的屬性決議的

GDPR明白規則了一系列數據權力,包含公正處置權、查閱權、更正權、被遺忘權、否決權、可攜帶權、限制處置權,與主動決議計劃有關的權力。我國《小我信息維護法》第四章“小我在小我信息處置運動中的權力”規則了數據權力的品種,聯合《數據平安法》和《收集平安法》,我法律王法公法律規則小我享有如下數據權力:其一,小我對其信息的處置權,包含知情權、決議權、限制或許謝絕別人對其小我信息的處置。其二,查閱權和復制權。其三,更正權。其四,刪除權。其五,請求闡明權。其六,逝世者的信息權。其七,接濟權。除《小我信息維護法》的這些規則之外,《數據平安法》和《收集平安法》也規則了一些數據權力,這些權力與《小我信息維護法》規則的權力在大都情形下是重合的,但也有其他一些數據權力,如收集平安權、收集隱私權、收集數據平安權等。這些權力自己表白了數據屬于小我一切,須遵從于個別意志和自立決議,是數據權力自立決議品德的規范根據。

至于有學者將數據權力進一個步驟地域分為數據人格權、數據成分權、數據信譽權、數據同等權、數據隱私權、數據財富權,這混雜了數據權力與數字權力的差別。數據權力當然包含數據隱私和數據財富權,可是,稱其為“數據人格權”“數據成分權”則未必妥善,而應是“數字人格”“數字成分”。收集世界簡直稀有字人格、數字信用、數字成分,表白個別在internet和智能世界中的抽像和成分,又稱為“虛擬抽像”。小我能否正派誠信,能否重諾取信、能否遵規違約、能否實行法界說務,不發布虛偽信息、不譭謗欺侮別人,不動員收集暴力,不停止收集欺負,這些均觸及數字世界中的小我抽像、成分和位置,因此是數字人權所固有的,但卻并非屬于數據權力。小我在數字世界(數位實際)中是有“虛擬抽像”的,甚至呈現“數位不朽”或許“數位轉世”。不得強行建構別人的虛擬抽像,并且應用這種抽像做好事,不然有能夠組成譭謗、欺騙,并且,假如這種虛擬人物的言行誤導實際世界中的人,觸及回責題目,甚至組成刑事義務。有文章將拜訪權作為數據權力,也是不當當的。拜訪權指小我有權不受拘束上彀、閱讀網站,從而獲守信息,這是數字權力,但非數據權力。數據權力中的所謂“拜訪”是公正處置權和查閱權,指小我有權取得本身信息被應用的情形,被什么人應用,在何種情形下應用等。數據權力的內在的事務曾經由《小我信息維護法》等法令加以規則,GDPR也曾經明白規則了數據權力的詳細內在。這包養 些所謂的“數據權力束”是混雜數據權力和數字權力的成果,也是數據權力在數字化幸福來得太突然了。經過歷程中所發生的“幻覺”,屬于培根之謂的“市場假象”和“戲院假象”。

(三)自立決議是由知情批准準繩決議的

前已述及,批准準繩早在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歐盟基礎權力憲章》中就曾經獲得確認,后者將小我信息不受拘束和批准規則在第二章“不受拘束”中,這既闡明這項權力是當然的憲法權力,也闡明了“自我決議”之憲法品德,還闡明了數據權力與數字權力的差別。

知情批准準繩是包養網 指數據的把持者和處置者在應用小我數據之時應征得數據主體的批准。此處的“處置”包含搜集、貯存、傳佈、記載、組織、結構、調劑、檢索、更改、應用、徵詢、公然等。知情批准之所以成為數據權力的維護準繩是由數據權力的哲學品德所決議的。小我是本身數據和信息的一切者,遵從于自我意志,其自立性質決議了未經自己事前批准,公權利包含別人和機構不得處置小我數據。GDPR第二章具體規則了知情批准準繩,用5、6、7、8、9、10五個條目規則了該準繩的內在,包含批准、知情、自愿、撤銷批准、批准替換等,并且規則了兒童批准、特別類型的主體的批准、犯法人的科罪和守法數據批准以及曾經公然數據的批准等。我國《小我信息維護法》規則了知情批准準繩。除第十三條外,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則。《收集平安法》第四十一條也規則了批准準繩。以此可見,數據權力的哲學品德是小我信息自立,即數據主體擁有對小我數據的自我決議權。小我信息自立又稱為小我信息自治、小我信息自決、小我信息自律,遵從于小我意志和自我決議。小我是本身數據的一切者、主權者、治理者和處罰者,除了遵從公共好處之外,小我有權決議本身數據的應用情形。小我信息自立是私家範疇中的小我自治或許自律的表示。只需不與公共好處和別人好處相沖突,小我有權自立處置一切有關本身的信息。在此意義上,數據權力同等于小我信息權,小我有權自立處置小我數據。這意味著假如不侵略公共好處或許別人權力和不受拘束,小我有權自立決議本身信息(數據)的應用、搜集、貯存、公布等。無論公正處置權、查閱權、更正權、被遺忘權,仍是否決權、可攜帶權、限制處置權,皆須依小我的自立決議方得處置。

(四)自我決議的倫理品德決議了其與數字權力的差別

數字權力的倫理品德并非小我自立,而是收集平易近主。數字權力并非一項新型權力,而是基礎權力在收集和虛擬空間的延長,表示為主動化處置。除一些收集數據如隱私之外,數字權力的規范特征是收集和虛擬空間的準進、介入和不受拘束表達。由于收集的特別性,這一延長重要在于數字權力在增進交通的同時,否決輕視和霸凌,進步小我數據和隱私的收集維護。我國《收集平安法》規則了小我的數字權力,但并未專章羅列,而是散見于各章中,重要從收集包養 用戶角度分辨對這些權力作出了歸納綜合規則,包含拜訪權、收集談吐不受拘束權、收集隱私權、接進權、加入權、否決收集欺負和收集暴力以及收集教導、收集花費、文娛、游戲等。固然,數字權力和數據權力是有堆疊的,表示為小我數據可經由過程收集貯存,包含小我誕生、經過的事況、棲身地、通訊方法、病歷、政治偏向、宗教崇奉、平易近族、種族、敏感小我信息等隱私,這些小我信息和材料成為可以主動化處置的電子數據。固然,小我數據的電子化或許收集化意味著數字化,可是,二者并非完整堆疊,由於“數據”并不等于“數字”,如收集談吐不受拘束、在線教導、收集花費、收集游戲、文娛,都是典範的數字權力,包養網 而非數據權力。

哲學基本的差別是辨認二者差別的試金石。小我自立決議意味著小我是本身數據的一切者和主權者,根據自我意志,小我有權決議能否公然本身的數據;收集平易近主則決議小我在收集世界的不受拘束。數字權力是在收集和虛擬世界停止的,虛擬世界供給了數字時期小我的舉動不受拘束。這一權力不成與數據權力同日而語,其凸起特色是小我在虛擬空間、虛擬與實際的聯合,以及虛擬與實際的互動世界中的舉動不受拘束,這一包養 真假聯合和真假互動決議了數字權力的平易近主和介入品德,非包含小我信息、材料和檔案的數據權力可相比。今朝學界較多研討混雜了二者,不成不察。

總體而言,小我是本身數據的一切者,與收集平易近主的不受侵略顯明分歧。固然數字權力與數據權力存有價值堆疊和規范競合,但二者不只在規范內在上具有嚴重差異,並且其哲學品德和憲法旨趣判然有別。是故,完成小我數據自立權之保證與增進數據不受拘束活動之間的均衡是數據權力的宗旨,抵抗輕視、霸凌、暴力、收集可怕主義,維護表達、隱私和否決虛偽信息則是數字權力維護的重心,以此可見二者之明顯差別。

四、限制之限制包養 :對數據權力的本質維護

(一)比例準繩的內在

比例準繩在維護基礎權力的本質方面承當側重要的效能,其機制在于當基礎權力受立法權限制之時,避免其超出需要的界線,損害基礎權力的焦點或許本質,故比例準繩是憲法保存的主要裝配,表現為“限制須受限制”。作為基礎權力維護的“帝王準繩”,比例準繩確保基礎權力的焦點不受立法機關侵略,是立法權受憲法限制的主要東西。這一裝配充足表示在數據權力的應用及限制經過歷程中。可是,包養網 由于現有研討缺掉基礎權力視角,致使基礎權力的限制須受限制這一主要道理在數據權力研討中未能充足睜開。

比例準繩是一項憲法準繩,可稱為“制止過當”。該準繩經由過程考核目標與手腕的關系,判定法令對基礎權力的限制能否公道,避免對基礎權力的限制跨越需要界線。比例準繩包括三個子準繩,即需要性、恰當性和公道性(廣義比例準繩、相當性、平衡性)。我國數據法令明白規則了比例準繩。《收集平安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則:“收集運營者不得搜集與其供給的辦事有關的小我信息”。《平易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則,打點小我信息的,應該遵守符合法規、合法、需要準繩,不得過度處置”。《小我信息維護法》第六條規則:“處置小我信息應該具有明白、公道的目標,并應該與處置目標直接相干,采取對小我權益影響最小的包養網 方法。搜集小我信息,應該限于完成處置目標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搜集小我信息。”這些規則包括了比例準繩的內在的事務,明白了目標和手腕之間須有聯繫關係性,手腕須恰當,制止過當。

(二)數據權力維護中比例準繩的表現

需要性是指所采取手腕與目標之間具有聯繫關係性,假如搜集小我信息過多,或包養 許這些數據和信息與目標有關,或許表露數據的目標曾經不存在,則屬于過度搜集、過度表露。違背“損害最小”之需要性準繩。需要性準繩又稱為起碼損害準繩,請求用最溫順的、較少損害的、不成替換的手腕限制基礎權力。公道性指損害手腕和目標之間必需過度、平衡、相當,須在符合法規的范圍內留意公道的比例和諧,不得超出需要界線,侵略基礎權力的焦點,不然基礎權力的內核就會被掏空,基礎權力維護就會掉往意義。《小我信息維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則了公道性準繩,是數據權力限制須受限制的規范根據。該條第五項規則:“為公共好處實行消息報道、言論監視等行動,在公道的范圍內處置小我信息”;第六項規則:“按照本律例定在公道的范圍內處置小我自行公然或許其他曾經符合法規公然的小我信息”。這就是說,固然為了公共好處、言論監視可以不征得小我批准,或許可認為了其他合法目標公然小我信息,但須堅持在必定的公道限制之內,至于作甚“公道”,須在詳細膠葛中均衡各類好處,判定限制小我數據能否跨越了需要限制,能否組成“分歧理”,或許不合適比例。普通以為,損害過度是指觸及了基礎權力的焦點。至于何者為焦點,通說以為,人的莊嚴組成了基礎權力的焦點。德國粹界以為,人道莊嚴既是基礎權力焦點,亦為憲法焦點,不只是基礎權力的本質和焦點,甚至可抗衡修憲權,即憲法修正不得觸及人道莊嚴。在此,人的莊嚴為本質要件,制止過當為情勢要件,二者配合組成比例準繩的內在的事務,構成基礎權力維護中的限制之限制。假如限制基礎權力的手腕損害了人的莊嚴,則同等于損害實在質,為比例準繩所不容,是為“分歧理”。此外,公益的主要性、限制的手腕亦為判定尺度,以輔助斷定特定手腕能否屬于“分歧理”。

(三)數據權力維護中的限制須受限制

我國數據立法對基礎權力作出了限制,規則可認為了公共好處而限制數據權力。例如,知情批准準繩的破例就是對數據權力加以限制的表示,是指為了公共好處和別人不受拘束和好處,并由法令加以規則,特定小我數據的處置可不須獲得小我批准。GDPR第23條專門規則了對數據權力的限制,該限制包括了十項,包含國度平安、國防、公共平安、刑事犯法查詢拜訪、為遵照歐盟其他國度的法令、司法訴訟、維護數據主體其別人的權力和不受拘束、實行平易近事法令等。在此可以看到數據權力和數字權力維護準繩的差別。

這一破例既是數據權力遵從于公共好處的需求,也是我國《憲法》第五十一條在數據權力限制方面的詳細表現,表白《憲法》第五十一條是基礎權力限制的憲律例范,也是知情批准準繩破例的憲法根據。我國《小我信息維護法》第十三條是對數據權力加以限制的法令規范,也是法令保存準繩在數據權力維護方面的表現。《小我信息維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下的六項規則了數據權力得受限制的詳細情況:其一,為實行小我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其二,為實行法定職責或許任務;其三,應對突發公共衛鬧事件或許緊迫情形下為維護別人性命安康和財富平安;其四,消息報道、言論監視;其五,小我自行公然或許其他曾經符合法規公然的小我信息的公道處置;其六,法令、行政律例規則的其他情況。這也意味著,假如合適這六項前提,可以對小我數據權力加以限制。

知情批准準繩的破例當然是對數據權力的限制,但這一限制異樣須受限制,須遵照比例準繩。依據我國憲法,假如數據權力限制侵略了小我小我莊嚴,則屬于違背數據權力本質。過度搜集小我信息即屬包養網 此例。未經當事人批准搜集小我信息,或許未經當事人批准表露、公然別人信息,以及搜集與法令規則的目標有關的小我信息,都在分歧水平上侵略小我莊嚴,觸及數據權力的焦點和本質。

我國前述立法在規則法令保存準繩的同時,也規則了比例準繩。數據權力中的限制須受限制,指應遵照妥善性、需要性準繩和公道性準繩,即必需在需要和公道的范圍內處置小我信息。無論國度機關仍是小我,都不得過度搜集小我信息。《平易近法典》《小我信息維護法》《收集平安法》都規則制止過度搜集小我信息。實行中,有法院認定了一些APP守法違規搜集或應用國民小我信息的情況,包含:未昭示搜集應用小我信息的目標、方法和范圍,未經用戶批准搜集應用小我信息宋微這才開始填表。,違背了需要性準繩;搜集與所供給辦事有關的小我信息,屬于過度搜集小我信息,違背了“損害最小”準繩。此處的信息異樣屬于小我數據,實用比例準繩。

結 語

數據權力是天然人的基礎權力,舍此無從明白其憲法品德,實行中的維護亦不成能完全。無論是數據權力主體、性質,仍包養 是憲律例包養網 范根據、價值屬性,甚至批准準繩和比例準繩,無不提醒其基礎權力屬性,表白其既為小我的憲法權力,亦不乏客不雅規范品德。僅將數據權力作為客不雅規范委諸部分法維護左支右絀,力有不逮,將不成防止地引致如下弊病:其一,疏忽數據權力的基礎權力位置將割裂其憲法價值,招致各執一端,要么疏忽其莊嚴、人格、隱私和幸福尋求之屬性,要么疏忽其財富屬性。其二,將其作為客不雅規范不只使數據權力墮入僅為私法維護的實際誤區,還會因疏忽二者哲學品德混雜數據權力和數字權力之差別。其三,疏忽數據權力的憲法位置將無法在數據權力維護中引進比例準繩,難以確保數據權力的本質不受侵略,不克不及為數據權力供給周全的憲法維護。

疏忽數據權力的基礎權力位置不只會耗費其防御權屬性,也將弱化對公權利的警戒,減弱數據權力的公法維護。必需牢牢記住,對于基礎權力,抵抗公權利侵略是憲法的固有職責,缺少憲法維護的數據權力注定無法獲得周全保證。偏離數據權力“是天然人的一項基礎權力”這一價值定位,數據權力研討難免如亡羊岔路,難以完全。

 

(鄭賢君,首都師范年夜學政法學院傳授,博士生導師,重要研討標的目的為憲法學實際、基礎權力、黨內律例、噴鼻港基礎法、合憲性審查等。)

【本文系國度社會迷信基金重點項目“合憲性審查尺度的中國化與系統化研討”(項目批準號:19AFX005)的階段性結果。】

 

Abstract:Data rights refer to the ownership and the right of disposing of individuals over their own data and information. The subject is a natural person,and it is a constitutional fundamental right.Long before the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 was enacted,the constitutions of some states had stipulated the right to personal data and the principle of consent. Current research takes constitutional delegation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as the constitutional normative basis for data rights so that data rights are only objective norms and national protection 包養 obligations. This view eliminates the defensive nature of a fundamental right against infringement by public power,ignores the public law protection of data rights,and confus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data rights and digital rights. The ethical nature of data rights is individual self-determination rather than the cyber democracy of digital rights. As a fundamental right,data rights are subject to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Restrictions on data rights shall be limited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prot包養 ects the essence of data rights from infringement by the legislature.Individual dignity is the basis for judging whether the core包養網 of data rights is violated. It is necessary to eliminate the theoretical blind spot that data rights are merely private law rights and to overcome the Idols of the Marketplace and Idols of the Theater created by objective norms.

Keywords:Fundamental Rights;Right to Defense;Objective Norms;Data Rights;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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